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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丁某某相邻通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丁XX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040号原告:陈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丁XX,男,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丁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