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丁某某相邻通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丁XX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040号原告:陈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丁XX,男,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丁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