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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9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高军静诉马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静,马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966-2号原告高军静。委托代理人王进明,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晓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责人顾恩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威环民初字第196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告马晓光名下的鲁K4E6**号车辆。现因双方已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晓光名下的现停放于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停车场内的鲁K4E6**号车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