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1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18日,汉族,住璧山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1日,汉族,住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