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金生与高春来、王建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徐金生。委托代理人朱观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春来。被告王建芳。原告徐金生诉被告高春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东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倪磊主审本案,审判员韩兴祖参加评议。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王建芳为被告参加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观云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高春来达成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高春来承运原告的平台横切机1台,由东光县毕家园村运往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王鹤路2弄25号王加波处,运费2200元,2015年9月15日装货,2013年9月17日卸货。同时约定,货物运输到收货单位,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卸车,若私自卸车,乙方赔偿甲方损失30000元。原、被告当场签订合同,当场装货。被告将设备运往目的地后,未经原告同意便私自卸车,导致原告的货款无法收回。由于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货款损失30000元,依约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建芳是被告高春来的妻子,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损失3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被告高春来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被告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3、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货物运输协议》1份,载明:甲方(托运方)徐金生,乙方(承运方)高春来,上面有双方的签字。经审查,该证据能够客观反映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的事实,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与原告的待证事实密切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就第二个焦点问题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就第三个焦点问题,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货物运输协议》1份,其中载明:“货物运输到收货单位,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卸车,若私自卸车,乙方赔偿甲方叁万元。”本院调取了二被告户籍证明,该证据反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客观反映原被告间的约定情况及二被告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与原告的待证事实密切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高春来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被告高春来为原告运输平台横切机1台,目的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王鹤路2弄25号。同时约定:“货物运输到收货单位,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卸车,若私自卸车,乙方赔偿甲方叁万元。”被告高春来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未经原告同意将货物卸车,构成违约。被告高春来与被告王建芳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高春来未经原告同意便自行卸车,实属违约,对因被告高春来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高春来应当予以赔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及的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既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高春来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高春来的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该借款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笔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损失300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二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损失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40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东辉审判员倪磊审判员韩兴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耿潇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