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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63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李某,男,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