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定远县兴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锦新与黄朝君、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兴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锦新,黄朝君,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异字第00009号异议人:定远县兴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守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锦新,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朝君,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其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锦新申请执行黄朝君、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定远县兴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定远县兴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称:1、定远县人民法院变更定远县兴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系主体认定错误。2、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民二终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而无效。因此执行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异议人请求撤销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执字第0070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经审查查明,2008年3月26日,由黄朝君(即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张锦新(即本案申请执行人)、梅荣成(另案申请人)、王金刚(另案申请人)等人发起设立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朝君。公司成立后,2010年4月29日,该公司股权变更信息中记载:股东出资情况由黄朝君占38.2%、梅荣成占32.8%、张锦新占18%、王金刚占11%变更为黄朝君占38.2%、梅荣成占32.8%、柳玲占29%。同年6月17日,张锦新将其拥有的价值550000元的股权转让给黄朝君。2010年10月26日,梅荣成、柳玲与黄朝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自己所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黄朝君。2010年11月25日,该公司股权变更信息中记载:股东出资情况由黄朝君占38.2%、梅荣成占32.8%、柳玲占29%变更为黄朝君占100%。该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6月10日,黄朝君将其10%的股权转让给蒋年贵。2013年4月18日,黄朝君将其股权的51%转让给朱其贵。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约定,黄朝君独立承担原企业债务300万元,朱其贵无承担义务,原企业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全部由黄朝君自行解决。2013年12月底,黄朝君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朱其贵,公司资产未经清算,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2014年11月28日,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定远县兴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同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武守全。另查明,2010年4月至6月间,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张锦新、梅荣成等就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朱其贵时任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民二终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3年5月3日,梅荣成与黄朝君及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特别约定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变更新公司后仍应承担还款义务。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至今已支付梅荣成约452000元、支付张锦新约135000元。现因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已经更名,本院遂于2015年6月21日作出(2015)定执字第0070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定远县兴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该公司的部分财产。本院认为,在上述执行依据及执行和解协议被撤销前,安徽五狼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无论是其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是其公司名称发生变更,都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另外,在公司财产未予清算的情况下,黄朝君与朱其贵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院变更定远县兴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及查封其财产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定远县兴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