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李淑玉与宋唐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玉,宋唐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3196号原告:李淑玉被告:宋唐官本院审理原告李淑玉诉被告宋唐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淑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淑玉负担。审判员 王  岱  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