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杰与邓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邓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张杰,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邓科,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邓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XX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