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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杰与邓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邓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张杰,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邓科,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邓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XX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