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536号原告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