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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536号原告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