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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认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福建中基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李勇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中基能源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认字第71号申请人福建中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科技园十区高盛路3号活力大厦5层503-505室。法定代表人袁赓。委托代理人徐珊、陈乃馨,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勇,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福建中基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福建中基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珊、陈乃馨,被申请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闽榕仓劳仲案[2015]决字051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福建中基能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1、为申请人李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2、支付给申请人李勇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151元。福建中基能源有限公司不服闽榕仓劳仲案[2015]决字051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福建中基能源有限公司诉称:一、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申请人有权依法辞退。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公司生产设备损坏,严重破坏申请人正常生产秩序,并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被申请人自2014年12月4日起连续旷工3天以上,根据申请人员工行为准则,被申请人已构成严重违纪,申请人作出辞退处理。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鉴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纪行为,申请人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仲裁裁决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适用法律错误。三、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经申请人核查,仲裁委的装有开庭通知的挂号信系由申请人租赁的物业签收,但直到开庭,物业未将信件转交给申请人。仲裁委本完全可以直接送达到申请人办公场所,却导致申请人缺席开庭审理,影响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为此请求1、依法撤销闽榕仓劳仲案[2015]决字051号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李勇辩称:我很早就已向公司反映加液抢损坏的情况,但是公司没有给予回应;关于旷工问题,因我生病已经提前请假,不存在旷工。请求按仲裁裁决执行。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闽榕仓劳仲案[2015]决字051号裁决书,证明仲裁裁决已作出的事实;2、设备损坏检修说明,证明被申请人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人为损坏的事实;3、《福建中基能源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证明被申请人构成严重违纪的事实。经质证,被申请人认为,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2、3的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损坏设备和严重违纪的事实。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双方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可予采信,对证明对象予以综合评定。另查,本院未发现仲裁认证程序存在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仲裁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动关系,201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填写了员工离职交接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决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严重违纪,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即设备损坏检修说明仅能体现加液枪的损坏及维修情况,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损坏公司设备的事实。因此,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其主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申请人主张仲裁委有条件直接送达诉讼材料,但却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并由物业签收,导致申请人未能参与开庭,影响申请人行使诉讼权利。对此,本院认为,仲裁委受理案件后,根据申请人的公司地址向其邮寄送达相关文书材料,并已由物业签收,送达方式并无不当。由于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未按开庭通知到庭参加仲裁,仲裁委予以缺席仲裁并未违反程序。故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闽榕仓劳仲案[2015]决字051号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福建中基能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闽榕仓劳仲案[2015]决字051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中基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一    萍代理审判员 黄锋代理审判员赵雪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奕本民事裁定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