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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德庆县新圩镇历麻村委会的19.5亩林地非法堆放坭土,致使该林地被严重毁坏。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等相关证件、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德庆县新圩镇历麻村委会的山场上非法堆放坭土,致使该山场上的林地19.5亩植被被严重毁坏。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德庆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立案决定,2015年2月15日通知其到德庆县公安局接受询问。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德庆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察调查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