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庄福昌与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福昌,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960号原告庄福昌,男,1955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平,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福昌诉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福昌撤回对被告刘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庄福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