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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秦文占与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占,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方勇,万荣水,严双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437号原告秦文占,男,1973年4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组织机构代码:66355602-6。法定代表人孙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海东,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梅永乐,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被告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北大街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1041-4。法定代表人曹江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勇,男,1973年11月6日生。被告万荣水,男,1969年9月10日生。被告严双耀,男,1983年11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占与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方勇、万荣水、严双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文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秦文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