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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蕊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