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蕊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