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初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圣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富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04-2号淮南市圣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因与被告淮南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淮南市富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庭审中口头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涉案土地批准的相关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