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XX社与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4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X社。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XX。本院在执行昌图县XXXXXX社与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XX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