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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段齐齐诉刘保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齐齐,李保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段齐齐,男,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保荣,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齐齐诉被告李保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齐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齐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齐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段齐齐负担。审 判 长  李永耀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