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遵化市物华食品厂与甄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遵化市物华食品厂,地址遵化市。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厂厂长。被告:甄永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物华食品厂诉被告甄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物华食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物华食品厂负担。审判员高凤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