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王攀诉梁巧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2127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立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