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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王攀诉梁巧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2127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立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