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执民字第1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钱敏与劳东辉、陈丽敏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405-3号申请执行人:钱敏(身份证号码:330623196911130043)。被执行人:劳东辉(身份证号:330623196711146710)。被执行人:陈丽敏(身份证号:33062319691119686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劳东辉、陈��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们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对两被执行人所有的嵊州市剡湖街道工农三苑东区9号楼房一幢(房产证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嵊州集用(2000)字第1-773号)司法拍卖,该房屋已被竞拍人楼志斌以11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故须解除依本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223号、224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房屋的查封并确认楼志斌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依本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223号、224号民事裁定书对嵊州市剡湖街道工农三苑东区9号楼房一幢(房产证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查封;二、确认嵊州市剡湖街道工农三苑东区9号楼房一幢(房产证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归买受人楼志斌(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楼志斌时转移;三、买受人楼志斌可持本裁定书在过户登记的相关条件成就时至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前述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红 兵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