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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小抢诉汪东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抢,汪东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374号原告:李小抢,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汪东河,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抢与被告汪东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东河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抢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