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贵香与李超红、赵超杰、吕彦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香,李超红,赵超杰,吕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陈贵香,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超红,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超杰,男,1984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彦强,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4255号、42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0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2015年3月31日前按照上述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超红、赵超杰、吕彦强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玉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