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新河、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新河,郭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委托代理人:吴林艳,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河,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3日,四川仪陇县人。被告:郭英,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0日,四川仪陇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新河、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聪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林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