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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新河、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新河,郭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委托代理人:吴林艳,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河,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3日,四川仪陇县人。被告:郭英,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0日,四川仪陇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新河、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聪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林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