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曾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前原告朱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启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