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斌申请执行陈振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陈震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陈震寰,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震寰无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震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陈震寰名下无房产。申请执行人陈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震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