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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全才与季英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才,季英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698号原告:李全才,男。被告:季英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才与被告季英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才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才负担。审判员  纪军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英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