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其善与郑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其善,郑建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林其善,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美英,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和,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委托代理人林传坤、黄家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其善与被告郑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属于合伙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其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