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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其善与郑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其善,郑建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林其善,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美英,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和,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委托代理人林传坤、黄家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其善与被告郑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属于合伙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其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