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152号原告:彭某,干部。被告:朱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彭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蒋召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