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上诉人史宗朝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史宗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责人张全存,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荣桂,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宗朝,男。委托代理人毕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上诉人史宗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王荣桂和杜松鼎,被上诉人史宗朝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还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审判长 王干祥1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小 军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