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乔勇与张怡冉、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勇,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怡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316号原告:乔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6日。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东武,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怡冉,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10日,系乔东武妻子。原告乔勇与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怡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怡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勇诉称:2014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由被告张怡冉代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乔东武签名确认,并加盖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印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息20%。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499元。原告为支持其诉称理由,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出示2014年2月24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书及借据,借款合同书内容为:“借款合同书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乔东武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乔勇第一条乙方自愿借款给甲方人民币计(小写)50000.00元整(伍万元整)。第二条借款期限: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第三条支付方式:乙方于2014年2月24日一次性向甲方以现金方式提供本合同项下资金。第四条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借款利息为年息20%,自本合同签订并履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为年付息,于2015年2月24日付当年利息,利息为10000元。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中途提取本金,则自合同达成之日起至提取本金之日止,按月0.5%利率计算。……甲方(签章):乔东武(加盖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2月24日乙方(签章):乔勇(按指印)2014年2月24日”,借据内容为:“借据今收到乔勇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该借据系合同编号:国民借字第20140224-01号《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人:乔东武(加盖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4.2.24”,证明被告乔东武借原告乔勇人民币50000元。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怡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乔东武出面向原告乔勇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由被告张怡冉代乔东武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名确认,并为原告乔勇出具借据,加盖公司印章,双方约定利息为年息20%。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乔勇多次催要,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出示的借款合同、借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乔勇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并出具借据,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乔勇利息1000元,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故原告乔勇持借款合同书和借据要求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怡冉代乔东武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为其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怡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中约定利息为年息20%,即月息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基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被告借款时间为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5.6%,月利率为0.47%,四倍则为1.87%。原告乔勇要求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为年息的20%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其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峡县方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勇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4日至还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7%计算,利息应扣除已付1000元)。二、驳回原告乔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原告乔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正伟审 判 员 李文侠人民陪审员 申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