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牛某某、彭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706号被告人牛某某。被告人彭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仓房村仓房港25号,因住房琐事与陈某发生冲突,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构成轻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对上述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仓房村仓房港25号,因住房琐事与陈某发生冲突,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构成轻伤。当日,被告人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015年5月21日,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牛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4日21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仓房村仓房港25号,其与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因住房事情发生争执,后牛某某、彭某某将其打伤。2、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的伤势构成轻伤。3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部分经济损失。4、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到案情况并证实被告人牛某某系自首。5、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牛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牛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牛某某、彭车新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耀辉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