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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展扬与朱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展扬,朱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谢展扬,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朱玉坤,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谢展扬与被告朱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碧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展扬、被告朱玉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展扬诉称:2010年5月22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3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3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朱玉坤辩称:借条上的63000元是属实,这是被告向原告购买“六合彩”赌博欠的钱,被告现在没钱,以后有钱会还给原告。之后有还过一次2000元,实际欠款61000元。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员基本信息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3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借条事实,是向原告购买“六合彩”赌博欠的钱,不是借款,后有还2000元,实欠61000元。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原告对被告的辩称质证认为,被告有还2000元属实,实欠6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可作为定案依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朱玉坤于2010年5月22日立据向原告谢展扬借款人民币63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借条兹有朱玉坤向谢展扬借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正属实证据借款人:朱玉坤2010年5月22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偿还2000元,尚欠61000元未能偿还,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对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均未作明确约定,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被告应返还借款本金,并自原告主张权利起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借条是其所写的属实,此款是原、被告购买“六合彩”赌博欠的钱,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玉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谢展扬借款人民币61000元和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谢展扬负担25元,被告朱玉坤负担6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碧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杰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