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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符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符某某。被执行人:符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符某某与被执行人符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坐落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的房屋,坐落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的房屋,坐落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的房屋,经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符某某个人,该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40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柳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