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盐城旭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刘朋村。法定代表人朱海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瑞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加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旭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徐长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卞国民,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旭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潘民初字第0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潘民初字第04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3.8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臧 峰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