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子龙与周杨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龙,周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周子龙,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生,住郸城县南丰镇赵庄行政村周庄.被执行人周杨林,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生,住郸城县南丰镇赵庄行政村周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周子龙与周杨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郸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栽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赫丙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