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耿增文与李福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229号原告耿增文与被告李福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晓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博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