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牟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农村合作基金会与烟台市三利拆船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烟台市三利拆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牟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农村合作基金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建梁,主任。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利拆船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驻地。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农村合作基金会与烟台市三利拆船厂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9)牟经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