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11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慧子,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男,195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建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超、栾慧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诉称:1985年农历正月,我到旧县亲戚家串门,遇到张某,随后二人一起生活,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长大成人。1996年9月我从张某家回娘家,至今未回。这么多年,我每月都给三个孩子寄钱和衣物,张某曾到我娘家威胁我,故我一直不敢回家。长期的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我曾起诉离婚,贵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判决生效后,二人继续分居,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由张某承担。张某辩称:陈某讲的不对,分居多年不错,但陈某走是为了躲避计划生育,并不是我打走的;这么多年我们经常联系,她也经常给孩子寄钱和物品。从内心讲,我不同意离婚,但是既然陈某坚持离婚,只要她给儿子拿三十万元钱盖房子娶媳妇,我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张某1985年农历正月认识,后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均已长大成人,独立生活。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1996年陈某为了躲避计划生育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二人时有联系,陈某也经常给三个子女寄钱和衣物。长期的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陈某曾于2014年11月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以(2014)太民一初字第03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判决生效后,二人继续分居,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现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由张某承担。上述事实有陈某、张某提供的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2014)太民一初字第03781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陈某和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并长期分居生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陈某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继续分居,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现陈某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张某有条件同意离婚,应视为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陈某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张某关于陈某应该给儿子拿三十万元盖房子娶媳妇的辩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珊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