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锦科与杜青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锦科,杜青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起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刘锦科,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4日。被执行人杜青珍,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6日。本院在执行刘锦科与杜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锦科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锦科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杜青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青珍于2015年8月3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刘锦科案件款15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