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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叶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叶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31号。代表人:林富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清钰,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韦惠,该支行员工。被告:叶华丽,女,壮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南圩镇灵利村那傲屯29号,经常居住地:隆安县城厢镇国泰街141号(百合花园)3栋1单元1楼102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770618122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叶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华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叶华丽已与原告承诺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振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