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执字第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与孙怀宇、蒋月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孙怀宇,蒋月娇,万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9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负责人李政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源,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孙怀宇。被执行人蒋月娇。被执行人万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支公司与孙怀宇、蒋月娇、万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淮商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怀宇、蒋月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3年7月22日利息为2847.9元,以后按约定年利率15.66%上浮5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从2013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26日以24836.54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2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30000元为基数);被执行人万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被执行人孙怀宇、蒋月娇、万孜负担。因被执行人孙怀宇、蒋月娇、万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支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孙怀宇、蒋月娇、万孜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支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怀宇、蒋月娇、万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商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孙怀宇、蒋月娇、万孜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支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