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刘雪梅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雪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指定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乐文审 判 员 钱 晖代理审判员 朱希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梅 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