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6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丽丽与李义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丽,李义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418号原告李丽丽被告李义光原告李丽丽与被告李义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丽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丽丽负担。审判员 冯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