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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申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树忠与孙保安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树忠,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保安,男。再审申请人郭树忠因与被申请人孙保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树忠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郭树忠依据孙保安提供的图纸,为其加工制作托轮木制模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郭树忠在承揽过程中疏于审查图纸,造成了模型不合格,孙保安没有验收就通知辉县市华合铸造业有限公司到郭树忠处取走托轮模型,双方均应承担责任,原审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处理并无不当。关于郭树忠提交的张涛、苗三朋与白海文作出的书面证明,经查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综上,郭树忠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树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铁红审 判 员  李景源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