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恢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孟凡春与冯加国、马宗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孟凡春。被执行人冯加国。被执行人马宗宝。被执行人冯守忠。申请执行人孟凡春与被执行冯加国、马宗宝、冯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诸皇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