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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加云与周传启、刘忠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60-1号申请执行人马加云,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周传启,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忠战,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忠战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忠战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账户(账号:XXX)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刘忠战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账户存款元(账号:XXX)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XXX);三、冻结被执行人刘忠战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元(账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