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曾一英与严声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一英,严声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曾一英,男,1954年12月27日生,被执行人:严声智,本院在执行陈祺源、曾一英申请执行严声智关于侵权一案。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标的款后,愿意放弃其他债权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执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冯天贵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季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