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月福、武赞恒、马月秀、马多祥、武赞德、马月国、武学彪、马希林、秦保成、马月祥、秦有义、武赞荣、武赞叶、武赞奇、武学范、马月家、秦保福诉张掖市诚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长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马月福,男,汉族。原告武赞恒,男,汉族。原告马月秀,男,汉族。原告马多祥,男,汉族。原告武赞德,男,汉族。原告马月国,男,汉族。原告武学彪,男,汉族。原告马希林,男,汉族。原告秦保成,男,汉族。原告马月祥,男,汉族。原告秦有义,男,汉族。原告武赞荣,男,汉族。原告武赞叶,男,汉族。原告武赞奇,男,汉族。原告武学范,男,汉族。原告马月家,男,汉族。原告秦保福,男,汉族。诉讼代表人马月福、马月秀、武赞恒、武赞德,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张掖市诚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长安乡南关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08576467-4。法定代表人周国伟,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何长新,男,汉族。原告马月福、武赞恒、马月秀、马多祥、武赞德、马月国、武学彪、马希林、秦保成、马月祥、秦有义、武赞荣、武赞叶、武赞奇、武学范、马月家、秦保福诉被告张掖市诚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长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月福、武赞恒、马月秀、马多祥、武赞德、马月国、武学彪、马希林、秦保成、马月祥、秦有义、武赞荣、武赞叶、武赞奇、武学范、马月家、秦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马月福、武赞恒、马月秀、马多祥、武赞德、马月国、武学彪、马希林、秦保成、马月祥、秦有义、武赞荣、武赞叶、武赞奇、武学范、马月家、秦保福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