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金晓阳与王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阳,王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585号之一申请人金晓阳,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传新,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金晓阳与被执行人王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晓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传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