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汤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20号原告:汤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