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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汤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20号原告:汤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